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021年11月29日 来源:来学网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来学网校课程答疑系统每天会收集考生无数的问题,网校老师会在24小时内为考生解答学习上的问题,小编整理了复习知识点精选,以供考生参考!
【知识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者区别:
1.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2. 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目的
①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始得实行,其目的实现的时间在将来。
用益物权:一旦设定,即能实现用益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时间在现在。
②用益物权: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除留置权、质押权外,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3.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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